列印時間:113/05/03 04:17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依電信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對於電信使用者執行停止提供電信服務注意事項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六  民眾知悉有利用特定電信服務提供違反電信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情
    形者,得以書面向電信事業檢舉。
    電信事業接獲前項檢舉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蒐證確認違法事實。
    民眾以書面檢舉時,應載明真實姓名、聯絡地址與電話,並敘明具體
    檢舉事實。電信事業對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但依法律規定或訴訟需
    要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