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20:34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依電信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對於電信使用者執行停止提供電信服務注意事項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九  電信事業應指定專責單位或設置受理窗口,負責處理有關違反電信法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事實,並於處理完畢後十天內,將處理情形函復
    有關政府機關或檢舉民眾。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