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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第 10 條
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以已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者為限,其
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有關外
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之限制。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