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於送件後十日內撤回申請案者,其審查費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 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依第七條第五項規定不予受理,其審查費於不予受理申 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無前二項規定情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審查費及 其利息不予發還: 一、依第七條第四項或第十三條規定不予受理。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