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7 10:14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第 11-1 條
申請人於送件後十日內撤回申請案者,其審查費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
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依第七條第五項規定不予受理,其審查費於不予受理申
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無前二項規定情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審查費及
其利息不予發還:
一、依第七條第四項或第十三條規定不予受理。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