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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第 12-2 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兼營市內網路業務者,應於事業計畫書內敘
明擬設置之市內網路設備及其架構圖、既有傳輸網路分割計畫及其營業區
分。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依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申請兼營有線廣播電視業
務者,亦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