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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第 22-2 條
申請經營長途網路業務者,應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建設完成連結
大臺北地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臺中市及高雄市之光纖骨幹網
路。
前項申請人應於其事業計畫書內載明其網路建設規模。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