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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第 22-3 條
申請經營國際網路業務者,應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建設完成國際
通信交換設施,及登陸我國之國際海纜電路(含國際海纜登陸站)或固定
地球電臺。
前項海纜登陸路線之劃定許可,應依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鋪設維護變更海
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國際網路業務者設置之
內陸介接站,除設置於國際海纜登陸站同一處所者外,對應每一國際海纜
登陸站以設置一站為限。
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連接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之內陸傳輸鏈路,得自
行建設或向綜合網路業務或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租用
。
第一項建設涉及固定地球電臺部分,應依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辦理。
國際網路業務申請人應於其事業計畫書內載明其網路建設規模,及其國際
連外海纜頻寬至少應為每秒五十億位元。
前項有關海纜頻寬取得方式包括申請人投資海纜建設或購買其長期使用權
二種。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