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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第 23-5 條
國際網路業務申請人應取得國際海纜連外全電路頻寬至少應為每秒五十億
位元,且完成建設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一項所定國際連外設施,並經主管機
關審驗合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國際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各項服務資費方案。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影本。
前項所定審驗,其審驗項目及合格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資費方案,應於預定實施前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
公告等適當方式完整揭露資費訊息。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