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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第 28 條
申請人或經營者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籌設同意或
特許者,除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已有規定外,
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