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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第 31 條
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前,得向既有經營者請求諮商網路接續、共用管線基
礎設施、出租電路、國際通信必要設施等相關事宜。
前項諮商,其程序及方法由主管機關統一安排,既有經營者應配合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