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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第 32 條
經營者應依其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但事業計畫書之內容違反法令規定或
逾越經特許經營之業務範圍者,不得為之。
事業計畫書內容如有異動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其變更不得影響履
行保證金及原計畫書所載之所有責任。
前項應報請核准之異動項目,包含下列各款:
一、營業項目。
二、營業區域。
三、預定開始營業日期。
四、電路出租傳輸網路規模或本規則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二條之三規定之
    網路建設容量規劃。
五、各系統(含網路管理及維運支援系統)及主要交換設備之設置地點、
    廠牌、建設數量及時程之規劃。
六、無線電系統之交換設備及電臺使用之頻率、廠牌及建設數量之規劃。
七、各項服務預定推出時程及其功能之規劃。
八、使用者權益保障措施。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事業計畫書內容有關外國人股東之持有股份變動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申請人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取得特許執照前
,亦適用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