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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第 36 條
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
依其他法令應取得相關證照、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之核准、同意者,應依
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為建設其固定通信網路之必要,須與公用事業
所有管線或相關設施附掛線路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項附掛線路所需費用及相關條件,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經營者
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與公用事業機構依公平合理原則協議之。如協議不成
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會商該公用事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