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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第 39 條
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為建設微波鏈路及固定無線接取設備所需申請
使用之頻率,主管機關得視相關技術發展及頻率資源使用情形依規定核配
之。
經營者經撤銷或廢止特許時,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無線電頻率使用之核准
。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