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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第 4 條
固定通信業務之種類如下:
一、綜合網路業務:指經營者經營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及國際網
    路業務。
二、市內網路業務:指經營者提供使用者利用其固定通信網路,作同一市
    內通信營業區域內固定通信服務之業務及其營業區域內之電路出租業
    務。
三、長途網路業務:指經營者提供使用者利用其固定通信網路,作國內不
    同市內通信營業區域間固定通信服務業務及其營業區域內之電路出租
    業務。
四、國際網路業務:指經營者提供使用者利用其固定通信網路,作國際間
    固定通信服務之業務及其營業區域內之電路出租業務。
五、電路出租業務:指經營者出租其所設置不具交換功能之網路傳輸機線
    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業務。
市內通信營業區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