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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第 4-1 條
申請經營電路出租業務者,其業務範圍依下列之規定:
一、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指經營者出租其不具交換功能之
    市內、國內長途陸纜傳輸機線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業務。
二、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指經營者出租其不具交換功能之國際海纜傳
    輸機線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業務。
綜合網路業務、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或國際網路業務之經營者,
在其營業區域內經營電路出租業務時,不適用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及
本條規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