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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第 46 條
經營者應依其所經營之業務,建立分別計算資產、收入、成本及盈虧之會
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建立,經營者應提供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國際
網路業務及電路出租業務與細分化網路元件之成本。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