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11:53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第 48 條
經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其業務、財務及電信設備相關
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經營者所提報之各項資料不得為虛偽之記載。
前項所定相關資料之提報種類、內容、格式及方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命經營者提出有關業務、財務及電信設備相關資料,
經營者不得拒絕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