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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第 5 條
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
受理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特許案件之起迄日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主管機關為開放固定通信業務,得設審查委員會,負責申請特許案件之審
查。
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