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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第 54 條
經營者所經營之固定通信網路,其客戶服務品質及網路性能服務品質,應
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服務品質規範。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進行評鑑,並得定期公告各
經營者服務品質之評鑑報告。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