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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第 60 條
經營者應提供使用者公用電話服務。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