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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第 67 條
經營者與他國電信業者間,就國際網路話務處理及國際通信費用攤分之協
議,如他國屬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且有二家以上國際電信業者時,由經營者
與他國電信業者協商之。
前項之協議,不得妨礙其他經營者與他國電信業者間之協議,或使他國電
信業者斷絕對其他經營者提供國際電信服務或為其他有礙公平競爭之行為
。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