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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第 68 條
經營者與他國電信業者間,就國際網路話務處理及國際通信費用攤分之協
議,應於完成協議後一個月內檢附協議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國際通信費用攤分之國際慣例有重大變更,或他國電信市場競爭情況改變
,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者,主管機關得公告變更前二條規定之適用國家,經
營者應按公告後內容調整其協議。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