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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第 7 條
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
前項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營業項目。
二、營業區域。
三、通訊型態。
四、電信設備概況。
五、財務結構。
六、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八、人事組織。
九、預定開始經營日期。
十、申請須知規定之其他事項。
第一項各種申請籌設文件之格式及其應記載事項,於各類固定通信業務申
請須知規定之。
申請籌設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定期通知
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申請籌設逾第五條第二項公告之受理申請期限或申請人未檢具申請書或事
業計畫書者,不得補正並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