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者,於增加營業之直轄市、縣(市)時,應依前條 規定就其增加之區域提出籌設申請。但依第四條之二第四項規定申請經營 市內網路業務者,得以主管機關公告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區域為單位,增 加其營業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