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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第 7-1 條
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者,於增加營業之直轄市、縣(市)時,應依前條
規定就其增加之區域提出籌設申請。但依第四條之二第四項規定申請經營
市內網路業務者,得以主管機關公告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區域為單位,增
加其營業區域。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