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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第 71 條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對於他人承租電路之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
絕。
主管機關得指定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提供一定規格及數量之出租電路
,其規格及數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