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8 12:09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03 日
第 15 條
節目中繼電臺應由工程主管負責相關工程技術及設備之維護。
檢具籌設許可證明文件申請設置節目中繼電臺者,其工程主管之資格應先
依相關法規報經主管機關完成審查。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