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12:11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03 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廣播電視業者:指經主管機關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
    廣播電視法規定核准籌設、許可經營廣播電視業務或取得有線播送系
    統登記證之業者。
二、纜線:指光纖電纜或同軸電纜。
三、中繼:指將無線電信號接收、放大、變頻並轉發。
四、節目中繼電臺:指利用微波、超高頻或特高頻技術傳送無線電信號之
    設備。
五、壓縮技術:指將信號經轉換、處理過程,以減少所需資訊量,使傳送
    該信號所需頻寬縮小之技術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