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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03 日
第 21 條
節目中繼電臺之技術標準、器材規範及干擾處理原則,本辦法未規定者,
得依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國際電信公約及國際無線電規則等有關電信
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