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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03 日
第 8 條
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未能於有效期間內架設完成者,得於期間屆
滿前三十日內敘明理由,檢附原架設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
期間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架設許可證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電臺名稱。
二、設置地點。
三、電臺頻率。
四、電臺頻寬。
五、發射機電功率。
六、發射機廠牌。
七、發射機型號。
八、天線廠牌、型號、組數及電功率增益。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