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8 07:31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08 日
第 17 條
經營者將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前條規定分類後,應按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
歸屬:
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
二、可間接歸屬者應按其動因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按已分攤成本法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