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09:44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08 日
第 33 條
經營者內部共置資產之期間成本分攤,準用第八條規定辦理;其共置資產
預期使用量之計算,準用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內部共置資產係指在購買或建造時,即計劃由多種電信業務共同
使用,且其用途不易移為他用之資產。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