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21:08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08 日
第 41 條
與經營者內部各種電信業務間資產使用及非電信服務供給或收受相關之資
產,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按其相關營運成本分攤方式分攤至各種電
信業務。但內部共置資產不適用本條規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