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8 13:47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08 日
第 56 條
經營者各項會計憑證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財務
報告及與財務報告有關之營運資料,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
保存十年。但有永久保存之必要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