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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15 日
第 10 條
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之可避免成本,應依附件二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之棄置營收,為單一公用電話之服務收入。
不經濟公用電話普及服務之補助方式如下:
一、偏遠地區,每半徑二百公尺補助二具。
二、非偏遠地區,每二平方公里補助一具。
不經濟公用電話設置於政府機關(構)、國中小學校、醫院、監獄、軍營
、車站、機場、議會、山區者,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其補助具數,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