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0 10:26

法規名稱: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15 日
第 28 條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主管機關主
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主任委員調派主管機關委員,並遴聘
其他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交通費或研究費。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