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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5 日
第 11 條
申請人得自行就第七條所定之頻率狀態進行接收之量測,其量測結果有疑
慮須澄清者,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資料查詢。得標頻段
主管機關負責依相關規定完成頻率清理與騰讓。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