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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5 日
第 15 條
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如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項
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參加競價之權利;其於得標後始發現者,撤銷
或廢止其得標,無息發還已繳交之得標金及其利息。
前項情形,已繳交之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
繳。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