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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5 日
第 2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報價:
一、非暫時得標者未於規定之每一回合時間內為報價。
二、競價者之報價不符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