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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5 日
第 26 條
主管機關應即時公布每一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及其暫時得標之金額。主
管機關應於每回合結束時,公布暫時得標者及其暫時得標之金額、發生無
效報價之競價者及其報價等事由。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