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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5 日
第 27 條
除第一回合外,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至多得暫時棄權三次;暫時棄權逾三
次者,廢止其競價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暫時棄權:
一、每一回合之非暫時得標者未於該回合報價。
二、經認定於回合中之報價皆為無效報價。
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除暫時得標外,得直接以書面向主管機關表示退出
競價。
競價者於第一回合未報價或報價皆為無效報價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競價
資格。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