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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5 日
第 29 條
競價程序進行至有權報價之競價者均未報價,且非暫時棄權時結束。
競價程序結束時,各競價標的之得標金以當時該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之
報價為準。
競價程序結束後,由主管機關公告各競價標的得標者名單及得標金。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