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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5 日
第 41 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於基地臺設置數量完成總數達二百五十臺以上,並完成相
關交換設備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
,經審驗合格後,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
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其系統交換設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應先報請主
管機關核准,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經
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
有關系統審驗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