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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5 日
第 5 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特許案件,依下列二階段程序辦理:
一、第一階段:依規定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資格與條
    件。
二、第二階段:申請人經第一階段審查合格後,成為合格競價者(以下簡
    稱競價者),得依規定參加競價,得標者經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向主管
    機關一次繳清得標金或繳交得標金頭期款及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之支
    付擔保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同意書。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