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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5 日
第 6 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宣布流標:
一、申請經營本業務之家數少於五張執照數。
二、競價者之家數少於五張執照數。
競價程序中第一回合之合格報價家數少於五張執照數,主管機關得宣布廢
標。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