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8 07:15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5 日
第 70 條
使用者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事者,經營者應定相當期限催告使用者
給付積欠之資費,並告知使用者未於所定期限內給付積欠之資費時,將依
服務契約之約定停止提供服務。
在前項催告期限屆滿前,經營者不得以積欠資費為理由停止提供通信服務
。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