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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5 日
第 73 條
經營者營運不當或服務品質不佳,足以生損害使用者權益時,應依主管機
關之通知限期改善。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