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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5 日
第 80-5 條
經營者委託他人設計涉及網路系統資源、用戶個人資料及通信內容相關之
資通系統軟體或維運系統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維運作業時應由電
信設備機房員工全程監控,並將系統連線之操作指令完整記錄之,該紀錄
檔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經營者不得委託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進行涉及網路系統資源、用戶
個人資料及通信內容相關之資通系統軟體設計、遠端系統連線維運及測試
作業。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