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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5 日
第 82 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應按申請審查、認證、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
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得標者應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繳納無線電頻率
使用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