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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900 兆赫數位式低功率 PACS 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
7.收發頻率間隔測試
7.1 測試目的
    驗證 SU 於指配頻道時,發射載波頻率與接收載波頻率之間隔為 80 
    MHz ,以避免 SU 自身之發射頻率與接收頻率互相干擾。
7.2 合格標準
    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其 SU 於指配頻道時,發射載波頻率與
    接收載波頻率之間隔為 80 MHz。
    參照(ANSI J-STD-014-1998)之 4.2 Frequency parameters
7.3 測試方法
    本項由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
7.4 測試規定
    本項由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