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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基地臺射頻設備(PACS 系統)型式認證技術規範 (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2 日
6.送審設備基本檢測項目及技術規範:
6.1 基地臺射頻設備基本檢測項目及技術規範如附表三。
6.2 若申請人送審之設備係採用最新之技術或國外標準機構訂定之標準,
    而附表三未列出該設備之基本檢測項目或經檢測後結果不符附表三之
    技術規範時,得檢具完整技術資料或國外標準機構訂定之標準技術規
    範併同第 4.1  點之檢測報告送請受理單位評估是否接受。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